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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67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7年度)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可於109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起1個月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3類資產包括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辦理資產重估價。由於財政部今(110)年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1004507920號令核定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所適用之「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109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7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7年度)上漲達25%以上,因此,營利事業於前開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可申請資產重估價;至於營利事業於68年度至108年度間取得或前次以該等年度期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未上漲或上漲程度未達25%,尚不得申請資產重估價。  該局指出,符合條件之營利事業如欲申請資產重估價,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為例,申請期間原為110年2月1日至2月28日,因2月28日至3月1日為假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申請期間隨之調整為110年2月1日至3月2日。  該局呼籲,符合前開辦理資產重估價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法定期間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其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除特殊情形外,受理之國稅局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個月內,核定准否辦理;營利事業應於接到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續辦理重估價申報,受理之國稅局應於接獲申請之日起90日內(如因案情複雜,得延長之,但以90日為限)審定資產重估價值,經審定之營利事業得依該價值計提折舊、耗竭或攤折,自營業收入中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不服,可循行政救濟途徑申請復查,要求重新審酌,惟必須在法定救濟期間內提出申請。該分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間內,申請復查;如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提出;如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補徵稅額15萬元,繳納期間自109年2月16日至109年2月25日止,甲公司如不服,至遲應於109年3月26日前向核發稅單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始符合程序。甲公司如於109年3月27日才提出,將因程序不合被駁回,且繳納已逾期之稅款時,須依據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Q:請問會計師 : 進貨發票為12/28,但出口報單之報關日期為12/27,那二聯發票可開12/28嗎?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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