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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開公司繳了營業稅以後,淨利進入個人帳戶是不是還要再繳綜合所得稅呢?等於開公司要繳兩次嗎?我是不是有誤會呢

Q:您好: 若台灣子公司擬向境外母公司短期借款美金50萬,計息方式為無息,請問在台灣稅法上會不會有違規情形,謝謝。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保險具風險分攤及理財功能,但該局提醒民眾,有關人壽保險之保單要保人如非被保險人,當要保人死亡,其投保的保單價值仍須列入遺產課稅。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屬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指的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投保動機無涉及規避遺產稅情事者,始可適用。倘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被保險人對於要保人具有保險利益,係由要保人支付保險費,當要保人死亡時,並不涉及保險金額給付,故不適用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但其投保的保單是具有價值的財產,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依規定列入遺產課稅。該局進一步表示,中途變更要保人亦應留意相關稅捐申報,因保險契約一旦生效後即享有財產上之權利,中途變更要保人為移轉保險法上財產權益為他人所有,經他人允受,核屬贈與行為,應辦理贈與稅申報,如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將購買之保單變更要保人為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所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亦應按截至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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