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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滯欠之稅捐,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並未確定,不服國稅局核定其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於接到補徵稅款繳款書後,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嗣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惟並未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擔保,亦無符合同法條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就其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之情形,故無暫緩移送執行之適用,該局依規定仍須將滯欠之稅捐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應納稅捐不服提起訴願時,務必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辦理,否則稽徵機關仍應依法將欠稅移送強制執行。

Q:請問本公司有版權提供給A公司,但因某些因素是透過B公司來與雙方簽訂合約 所以A付款時是付給B公司,,並會依收入扣除10% 為當期的保證金,, B公司再匯回本公司,,B公司匯回給本公司並不會扣保證金 待一年後A公司再將10% 匯回B公司 10% 保證金沒有開立發票 於110/7訂立新合約,,不再透過B公司,,直接為本公司對A公司訂立合約 惟A公司於110/7前尚未退還的保證金 直接匯給本公司,,再由本公司匯還給B公司保證金 請問"本公司匯給B公司保證金"這段B公司需要開立發票給本公司嗎?? 以上。謝謝回覆!!

Q:您好: 若台灣子公司擬向境外母公司短期借款美金50萬,計息方式為無息,請問在台灣稅法上會不會有違規情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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