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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對於國稅局的稅捐處分不服,依法享有申請復查及續行提起訴願的權利,兩者的法定申請期間規定雖皆為30日,惟期間起算點不同,請民眾特別留意。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核定處分,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依繳款書所載的「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天內向原行政處分機關申請復查,如屬「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則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為之;而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仍有不服,欲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規定,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算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訴願管轄機關(即財政部)提起訴願,並應注意是以該等機關收受訴願書的日期為準(即採到達主義),若逾法定期間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管轄機關會作出不受理之復查決定或訴願決定,請民眾特別留意。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居住於臺南市,於108年1月30日收到綜合所得稅補稅繳款書,繳納期間為同年2月11日至同年2月20日,甲君不服欲申請復查,必須在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同年2月20日次日起算30日內,也就是同年3月22日前申請。甲君倘如期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決定後,復查決定書於同年5月6日送達給甲君。如果甲君對該復查決定仍有不服,提起訴願的期限,為收到復查決定書的次日即同年5月7日起算30日,並依訴願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加計甲君居住地臺南市至財政部之在途期間5日,即須在同年6月10日前將訴願書遞送至該局或財政部。資訊來源: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到來,納稅義務人如因與配偶分居或離婚而各自辦理結算申報,於發生重複列報同一子女免稅額時,稽徵機關將依認定原則所列順序,認定應由哪一方列報該子女免稅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符合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雙方離婚當年度及以後年度各自辦理結算申報,重複列報同一子女之免稅額時,稽徵機關將依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一、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二、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三、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四、衡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關於「實際扶養事實」,可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例如: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或其他扶養事實者。  該局呼籲,受扶養之子女如有各類所得時,亦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申報,請民眾注意相關課稅規定並多利用網路申報,節能減碳又快速。

 

目前依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有部分類別之餐飲業規定其烹調業人員應具有烹調技術士證。根據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應聘用烹調相關技術士證之餐飲業別及比率規定為食品業者應依其類別置專任之技術證照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餐飲業:中餐烹調技術士、西餐烹調技術士或烹調相關之技術士。
二、烘焙業:烘焙食品技術士。


前項食品業者所聘用調理烘焙從業人員中,其技術證照人員比率如下:
一、觀光旅館之餐飲業:百分之八十五。
二、承攬機構餐飲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五。
三、供應學校餐飲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五。
四、承攬筵席餐廳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五。
五、外燴飲食餐飲業:百分之七十五。
六、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
七、自助餐飲業:百分之六十。
八、一般餐館餐飲業:百分之五十。
九、前店後廠小型烘焙業:百分之三十。依前項比率計算,小數點後未滿一人者,以一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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