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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及贈與稅只要符合財政部「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及「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之櫃檯化案件,民眾即可就近至全國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申辦並取得證明書,不須再回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減少民眾奔波時間,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該局說明,民眾要適用此項便民服務,需符合上揭要點規定之條件,並檢齊相關證明文件,即可由收件國稅局提供「收件、核定及發證」的整合性服務。適用案件類型可參考附件之彙整表,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從主題專區稅務專區遺產稅及贈與稅遺產稅及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服務專區進入查詢。        該局補充說明,民眾除可利用跨局臨櫃申辦服務外,亦可經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遺產稅或贈與稅電子申辦軟體,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申報,並於申報上傳成功之翌日起10日內將相關文件,製成影像檔(PDF)經電子申辦系統傳送、或親自遞送、掛號至管轄國稅局,即完成申報程序。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住宅所有權人依1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第15條規定將住宅出租予依規定受有機關各項租金補貼者,或依同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出租予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管,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管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及幼兒園使用者,於住宅出租期間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新臺幣10,000元以內,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0,000元者,就超過部分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餘額為租賃所得,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如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其107年度的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43%;另符合同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者,其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60%計算。該所分別舉例說明:舉例一、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林君107年1月起將房屋以每月租金20,000元出租予符合規定受有政府租金補助之王君居住使用,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僅以120,000萬元〔(20,000萬元-10,000萬元)×12個月〕為應稅的租賃收入,如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得按當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扣除,即申報68,400元〔120,000元×(1-43%)〕為租賃所得。所分別舉例說明:舉例二、符合住宅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依前例,若林君係透過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管出租房屋予王君居住使用,當年度得減除之必要損耗及費用率為60%,即申報48,000元〔120,000元×(1-60%)〕為租賃所得。該所特別提醒,符合上述規定之住宅所有權人,於申報出租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如:租賃契約書、主張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相關單據等資料)供國稅局核認。

Q:大會計師您們好 1.我們公司有聘雇美籍員工,並且在今年行使員工認股權,因為公司屬於公發公司,因此時價依財政部93/04/30台財稅字第0930451436號令第二點認定,因為是財產交易所得損失,因此公司將無需開立扣繳憑單. 2. 美籍員工明年報稅,需要取得台灣主管機關認可的執行日時價資料,作為其執行認股權無所得的附件。 4.因為沒有「負所得」的扣繳憑單資料,請問我該如何向國稅局申請有類似時價資訊的文件? 多謝各位大會計師們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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