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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電器、將中古汽機車及老舊大型車汰舊換新,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及改善空污等政策目標,已陸續發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及第12條之6減徵貨物稅之規定,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如購買符合前揭規定貨物,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之稅額,係退還購買該貨物之部分價款,非屬所得性質,應將該退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者,該退稅額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照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以費用列帳者,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8月1日報廢舊車並購進小客車乙輛,取得成本為240萬元,帳列固定資產,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40萬元,如分別於當年8月1日或隔年2月1日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5萬元。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Q:公司在結束營業後,剩餘之資產及貨物,是否要報繳營業稅?

Q:您好, 我司是一家貿易公司,為美國品牌客戶(A)的指定供應鏈之一, 交易方式: 是由A 在台灣境內ODM(B)直接下訂單予我司, 我司產品係直接交付給B的境內工廠 (由我司開立發票給B, 由B直接支付貨款予我司), 產品最後由B直接出口至A指定的地點, 今美國客戶A以其旗下國外子公司(C)與我司簽訂rebate 合約, 約定由我司按季支付rebate 予C , 產品的規格/單價及產品的驗證, 我司係與A公司之台灣分公司聯絡及確認. C公司並未涉入. 對我司而言, 此筆屬於內銷, 若支付rebate 給C (品牌客戶A之國外子公司), 可否認列為佣金支出? 若不能認列為佣金支出, 應以哪個科目入帳? 應否辦理扣繳?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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