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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您好 想請問我司為專營投資公司,現因獲配被投資公司分配之股票股利(盈餘轉增資),依台財稅字第09900179790號令之規定,於出售該股票股利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得以其面額計算股票股利成本。惟本公司投資國內其他公司有部分係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股票,未來出售該股份時所產生之損益,為財產交易所得(損失)。 問題1:獲配被投資公司發放之股票股利(未依法簽證發行之股票),是否可比照上述函令按面額計算成本? 問題2:若因非有價證券,該股票股利不得按面額計算成本,則未來出售時成本為0(假設原持有股份已於除權日全數出售較簡化),那實質上獲配的股票股利根本沒有享有免稅的效果,且專營投資公司股票股利還要計算營業費用分攤,是否有失公平?

Q:請問若9月份二代健保兼職所得及公司負擔部份均溢繳100元,可以於下個月都少繳100嗎? 還是要去申請更正呢? 謝謝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下稱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地),應先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數額作為當年度之房地交易所得額,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另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該局特別提醒,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出售房地適用新制者,倘當年度交易2筆以上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逐筆計算填報,避免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錯誤,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釋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甲公司於109年度交易3筆新制房地,其第2筆計算之房地交易所得額70萬元,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80萬元後之餘額為-10萬元,應以0元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另第3筆房地交易所得額為-20萬元,則不得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40萬元,以-20萬元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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