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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主營是未經加工的水產品,但上游廠商放棄免稅開立應稅給我們,那請問我們公司銷售時發票是要開立應稅或是免稅?謝謝

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利用關係人借款替代股權投資,不當列報利息費用,獲取租稅利益,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規定,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超過 3︰1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向關係人借款所給付關係人之利息支出,如已由國外母公司於當年度同額補貼,並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補貼金額列報營業收入課稅,該關係人負債,免納入「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關係人之負債;該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免納入同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計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經查明無實質補貼相關利息支出之事實,而係將原屬勞務報酬之一部分改列為利息補貼者,稽徵機關將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關係人負債及利息,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及上揭查核辦法規定計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及相關資訊,於結算申報書揭露。(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故取得賠償款、和解金或違約金等,係屬銷售額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舉凡買受人延遲支付貨款加收之利息、租約未到期承租人提前退租沒收押金或收取違約金、或其他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賠償款、和解金等,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工程,因業主另一承包商乙公司承攬之工程延誤,致甲公司延遲動工而遭受損失,經雙方協調,由乙公司支付和解金與甲公司,另甲公司再支付和解金與其下包之丙公司;因甲公司及丙公司取得和解金均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依規定係屬銷售範圍,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請營業人檢視所取得和解金、賠償款或違約金等之性質,如係因銷售行為取得而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除加計利息外,可免予處罰。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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